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 婚前病史有必要告知對方嗎
結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當雙方都已經決定好結婚的時候,基本就是已經認定對方了,不過結婚前的病史有沒有必要跟對方說呢,哪拍到店網小編就來說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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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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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
28歲的成都姑娘何穗,和相戀8個月的丈夫走進了婚姻殿堂。但何穗不知道,自己的枕邊人其實一直都有較為嚴重的抑郁癥,并需要靠藥物維持。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何穗變得緊張起來。在何穗心里,丈夫的刻意隱瞞更像是對這段關系的不忠。自從得知丈夫的病情,何穗的婚姻生活也籠上了陰影:“他越來越沉默寡言,有時還會自殘。”
當婚后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隱瞞時,這段婚姻你是否還會維持下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其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換言之,若伴侶有意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則配偶有權終止夫妻關系。律師表示: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諸如罹患重癥精神病、或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當然,這一規定也引來網友的爭議,有網友疑惑:“難道生過病就沒有了結婚權?強制說出患病經歷,患者隱私權又該如何保障?”
婚前病史有必要告知對方嗎
我覺得必須告知,否則和騙婚有什么區別?
這不是知情權與否的問題,如果本身就患了嚴重疾病,或者抑郁癥之類的隱患特別大的疾病,那另一半應該怎么辦??這不是騙婚是什么???
所以,我覺得連婚前體檢都必須執行到底,否則民政不給發證,這樣才是對雙方負責!
婚前坦誠病史真的非常有必要,尤其是那些家族遺傳病,害了一家人還有下一代,這是最可怕的,隱瞞總有一天會被發現,你的生活也會因此而戰戰兢兢,坦誠是為了解決問題,隱瞞病史就是一種自私的行為,你的病憑什么下一代要替你承受,你的不知情的無辜的另一半為什么要承擔這樣的痛苦,坦白比欺騙更能夠看出一個人的人品。
你害怕被嫌棄,但是婚后你可能更加被嫌棄,這樣的結局還不如一開始就不要了。
結婚不是下館子,不合胃口了再換一家。
一輩子的事,婚前一定要坦誠相待,告知實情,取得理解,盡管可能會有忐忑,有不安。但一定不能讓另一半在婚后不安。
當然應該告知,不然那就成了騙婚啊!既然兩人相愛決定步入婚姻殿堂,就應該對彼此負責,病史不應有所隱瞞,也許處于擔心不敢或不知如何說出口,但是藏得了一時,也很難藏得住一世。夫妻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長期朝夕相處總有露出馬腳的時候。等婚后露出馬腳,這就成了赤裸裸的欺騙,輕則會讓日子過得磕磕絆絆,重則會使婚姻亮起紅燈,甚至會把無辜的孩子卷入其中。與其這樣,倒不如一開始就坦誠相待,給對方一個考量自己是否有能力與伴侶共同面對疾病的機會,或許能夠得到伴侶的理解。
其次,提倡大家結婚前要互相了解對方有沒有家族病史、遺傳病史、慢性病史,并進行婚前體檢,這也是對彼此負責的態度。
身患疾病有資格結婚,但也需要尋找愿意風雨與共愿意共同承擔的伴侶,這也是婚后能夠幸福生活的前提。
網友評論
當然要,我覺得婚前體檢都該入法,否則不能領證。這樣才是對雙方負責
患者當然有權結婚,但無權蒙騙別人和他結婚
我覺得將來作為夫妻的話,肯定要有知情權的
必須告知,否則和騙婚有什么區別
如果病情涉及到傳染、遺傳、或者可能存在的生命威脅,必須告知對方。由對方選擇是否繼續結婚。否則你保護了生病的人的權益,那對方的權益呢?誰來保護?
我就想問,如果配偶都不知情,那么婚檢有什么用,之前不是有一個婚檢查出艾滋病,一方沒告訴另一方,婚檢中心又以不能泄露病人隱私為由,導致兩人結婚后另一方也染上艾滋病的新聞嗎,從那個新聞起,我就一直在問,婚檢結婚不能公開的讓伴侶之情,那么婚檢有什么用?
我也覺得是必須告知,我跟我老公剛談戀愛的時候,我就把家里有誰生過重大疾病,還有家里誰得過有可能會遺傳的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等都和他說了。我覺得哪怕是剛談,我是誠心想和你談,那就得告訴你,讓你知道并且做出選擇,因為談的時間長了以后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妥協,不如早早讓人家有個準備。
大多數的人都表示是有必要告知對方的。畢竟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不能因為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