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場時間約定不明 裝修被擱置不算違約
在成都,龍先生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這份合同中,約定了裝修公司的進場時間。然而,另一份合同卻沒有明確約定任何具體內容。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導致了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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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過正式的法律程序才能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武侯法院昨日發布通知,裁決解除雙方合同,要求裝修公司歸還龍先生3000元的定金。法官建議,在裝修合同中明確約定開工和竣工時間。龍先生在3月9日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中約定了裝修費用為69000元,并明確了工程內容和違約責任等事項。龍先生表示,他與裝修公司達成的協議是開始工程的日期為今年3月11日,完成工程的日期是5月10日。在合同簽訂后,付了3000元的定金。隨后,他多次催著裝修公司開始施工,但對方卻回復說會按期完成裝修,然而迄今為止還未正式開始施工。后來,龍先生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的合同。他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6900元,這相當于合同金額的10%,同時要求裝修公司歸還他支付的定金3000元。裝飾公司也出示了雙方簽署的合同,但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開工和竣工日期,只是約定了工期為90天。該公司覺得,龍先生為了推遲履行合同,找了各種借口。龍先生在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卻借助他人完成了敲墻工作,他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龍先生解釋說,在合同簽訂后,裝修公司一直沒有開始施工。當需要拆除墻體時,裝修公司要求增加每平方米80元的拆墻費用。他們說,如果不同意,可以另外找人來拆墻。因此,龍先生找了其他人來完成了拆墻的工作。經過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提供的兩份合同原件均有龍先生的簽字,并且裝修公司也有合同專用章的蓋章。然而,這兩份合同并不完全一致。龍先生的合同中明確標明了裝修工程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裝修公司的合同中卻沒有填寫這兩項內容,留有空白。還有,龍先生付給了裝修公司3000元的定金。龍先生花了2400元請別人來拆除墻體,但裝修公司至今仍未開始實際施工。所以,雙方的裝修合同沒有真正執行。基于此,法院做出了以上所述的判決。引自: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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